國內新聞 January 22, 2024

民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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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諮詢顧問

諮詢顧問服務項目包含以下:

• 法律諮詢:一般所說的「談話費」。

• 請律師提供法律建議:請律師協助了解或討論案情、評估案件後續可能的走向等。

• 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或企業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二)法律文書

請律師協助撰寫專業 法律文件,種類非常廣泛,包含:

• 各類契約
• 和解書
• 切結書
• 離婚協議書
• 法律意見書
• 代筆遺囑
• 存證信函
• 律師函
• 起訴狀
• 答辯狀
• 聲請狀
• 抗告狀
• 上訴狀
• 陳述意見狀

(三)訴訟代理

委任律師擔任各類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如:

• 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行政訴願程序

(四)非訴訟代理

其他委任律師辦理的非訴訟服務包含:

• 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 強制執行
• 聲請監護
• 輔助宣告
• 法院調解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
• 聲請閱覽卷宗

(五)外出陪同及其他

需要請律師外出的服務項目包含:

• 到偵查庭陪同偵訊
• 訴外調解
• 外出列席會議
• 律師見證或是陪同企業勞資調解
• 行政檢查
• 法律內訓課程

台北市 / 黃佩華 王士凱 報導 台北市文山區,因為是文教區,住戶很多都是軍公教背景,環境相對單純,治安良好,沒想到竟然有人闖進社區,拿槍掃射!被害人半夜聽到疑似槍聲,又發現門窗有明顯的凹痕和破損,以為是後門沒鎖,被陌生人闖進來開槍,立刻把自家裝設的監視器畫面,提供給警方;但讓住戶意想不到的是,嫌犯竟然是同棟社區的生存遊戲玩家,喝醉之後,聽到聲響,想要保護自己,就拿空氣槍亂開,被警方依恐嚇罪送辦。長槍上膛,男子躲在樓梯間,拿出長槍,就是一陣連發掃射,還大剌剌拿手電筒朝人家家門照,甚至拿出短槍。短槍開槍站在走廊上,朝門窗射擊,住戶聽到聲響嚇壞了。住戶張先生說:「到二樓這邊拿空氣槍朝後面掃,就是開了一槍,然後後來又回去換長槍跟短槍,就走到三樓也開了一槍,然後走到四樓也有開一槍這樣,因為我們不曉得那個是什麼槍,但是那個聲音聽起來就是滿危險的。」住戶在自家門口裝了監視器,發現拿槍射擊的人,疑似就住在附近,向警方報案,果然迅速逮到人。現場搜證,四把長短空氣槍和鋼珠彈,都在嫌犯住處被搜出,案件發生在台北市文山區,住戶的大門以及窗戶,被鋼珠彈打凹打壞;其實之前,就發現有陌生人,在社區出沒,還在公佈欄提醒大家要記得關後門,沒想到防得了外人,卻防不了同社區的住戶犯案。住戶張先生說:「因為我們原本一樓樓下,住了有一位就是列管人物,那段時間剛好後門的鎖被破壞掉了,因為他喝醉然後他發現又有人,不認識的人從後門進來,所以他想要示警,告訴整棟的人說有這樣的人進來。」雖然事後,嫌犯張貼親筆道歉信,要住戶們放心,不會傷害大家,是希望大家住得平安,他還強調,用的是玩具槍;只是防身說法,後來又改變供詞,說不滿鄰居太吵,但不管原因為何,開槍的行為,已經造成鄰居心生畏懼,嫌犯吃上恐嚇罪的官司。 原始連結 總統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司法院為利審判實務適用新法,分別於113年1月12、18及19日舉辦北(司法院)、中(臺中地院)、南(高雄地院)區「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期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說明會由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召集人暨臺灣高等法院前院長李彥文主持,最高法院庭長沈方維、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許士宦擔任講座,並邀請各法院庭長、法官及律師公會律師代表參與。會中就此次修正條文之研議歷程、立法目的及修正重點進行說明,並就實務上適用新法所生之法律爭議,逐一解析。

3場說明會之進行,皆由許士宦教授先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之徵收」、「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其數額之確定」、「當事人書狀之提出及裁定之抗告」部分,為重點分析,再由沈方維庭長從實務面,講述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處理」、「核定裁定之救濟」等議題,增進實務界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內容之瞭解,以助新法順利施行,達成司法資源合理運用及提升審判效能之目的。

相關圖片 司法院舉辦新修正「民事訴訟法說明會」。(記者楊國文攝)

2024/01/19 23: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日前經總統公布施行,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司法院為便利審判實務適用新法,分別在北(司法院)、中(台中地院)、南(高雄地院)區舉行「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盼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司法院指出,說明會由前高院院長、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召集人李彥文主持,最高法院庭長沈方維、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許士宦擔任講座,並邀請各法院庭長、法官及律師公會律師代表參與。會中,就此次修正條文的研議歷程、立法目的及修正重點進行說明,並就實務上適用新法所衍生的法律爭議,逐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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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3場說明會的進行,皆由許士宦教授先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之徵收」、「訴訟費用之負擔及其數額之確定」、「當事人書狀之提出及裁定之抗告」部分,進行重點分析,再由沈方維庭長從實務面,講述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處理」、「核定裁定之救濟」等議題,增進實務界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內容之瞭解,以助新法順利施行,達成司法資源合理運用、及提升審判效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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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12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表示,為使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退還的相關規定更臻明確,促進司法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審理效能,因此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核定。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三讀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此外,三讀條文規範,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編輯:張均懋)1121114 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月12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明定,原告在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在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均得在原告撤回起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核定。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三讀條文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並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商品推薦 1.旨揭說明會訂於113年1月18日(星期四)上午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7樓大禮堂舉辦。

2.公告「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分區說明會(中區場)」報名參加人員名單如附件,請各法院文書科轉知參加人員屆時到場。

3.本次參加說明會之人員均核予3小時終身學習時數,並由各法院本於權責給予公假。

4.另各律師名單部分同附件所示,請參加人員屆時到場。

相關圖片 【大紀元2023年10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增訂,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案等案。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司法院提出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內容為「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另外,司法院也提到,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

責任編輯:玉珍 新聞: 根據韓媒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22 日針對宋智孝與 UZUROCKS 娛樂的勞資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宋智孝勝訴,由於在原告提告之後,經紀公司方面沒有做出任何的對應,因此在沒有進行辯論的情況下,於當天宣布了判決結果,根據南韓《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收到訴狀後 30 天內沒有提交答辯書的話,法院就可以再沒有進行辯論庭審的情況下直接判決。

如果台灣的民事訴訟法也這樣規定,一堆訴訟應該可以很快的獲得解決。 不過這樣的情況下,「送達」就很重要了, 而台灣過分重視「戶籍」不重視「居住地」的問題, 也有待解決。

像現在很多年輕人北飄到台北,有了糾紛,法院文件還是寄到戶籍地,除了本人收不到外,還會被爸媽責問到底在台北闖了什麼禍,可是法院才不管你那麼多,反正我已經合法通知你了,你愛來不來隨便你,被告出庭時固然可以要求更改送達地址,可是前提是你有收到第一份法院通知,知道要出庭。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司法院說明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2023/11/14 13: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修正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當事人書狀格式等規範,民眾常聲請的法官迴避案件,未來要繳500元,定暫時狀態處分則要3000元;而抗告確定案件,民眾若聲請再審,法院毋庸處理。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新法使司法資源獲得更有效且合理運用,促進訴訟程序,提升審判效能。

民訴法修正案第77條之19新增徵收裁判費的事項,如聲請法院職員迴避、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事項,未來都要繳500元,其中法院職員若真的裁准迴避,則可退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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